马来西亚的法律
马来西亚有关强暴的法令
《刑事法典》(Penal Code)
《刑事法典》第375和376条文阐明,一名男子在以下的任何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皆属于强暴:
a) 违背她的意愿;
b) 未经她同意;
c) 已获得她同意,惟该项同意是出于她恐惧本身或任何人会死亡或受到伤害,而该男人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她是在错误观念之下给于同意;
d) 已获得她的同意,惟该男人明知他不是她的丈夫,而她之所以同意是因为她相信他是另外一个男人,即一个她要或相信要与他合法结婚,或她会同意的男人;
e) 已获得她的同意,惟在给予该项同意的时候,她是无法理解给予同意的性质和后果;
f) 已获得她的同意,惟该项同意是该男人通过使用权威地位或由于他的专业关系或其他信任关系获得的;
g) 已获得或未获得她的同意,当她的年龄是在16岁以下。
若强暴罪名成立将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刑。
例外:一名男子与他在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下或马来西亚受承认的婚姻妻子进行性行为,并非强奸。(注明: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并不承认婚内强暴罪。)
《刑事法典》第376条文阐明,若一名男子在以下的任何情况下强暴,一旦罪成将被判处监禁不少于10年,以及不超过30年,并应被处于鞭刑。
a) 在强暴发生时,或紧接强暴之前或之后,对她或其他人士造成伤害;
b) 在强暴发生时,或紧接强暴之前或之后,使她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死亡或伤害;
c) 该名男子在与任何人的陪同下强暴;
d) 未经她同意,当她的年龄是16岁以下;
e) 已获得或未获得她的同意,当她的年龄是在12岁以下;
f) 已获得她同意,惟该项同意是通过该名男子的权威地位 (position of authority),或与她的专业关系,或与她的其他信任关系的情况下获得;
g) 当该名女性在被强暴发生时已怀有身孕;
h) 由于强暴的发生或当强暴发生时,该名女性发疯 (insane) ;
i) 当该名男子知道他患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其他性病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该病毒或疾病已经或可能会传染给该名女性;
j) 由于强暴的发生或当强暴发生时,该名女性自杀;或
k) 在犯案时,当该名男子知道该名女性患有精神障碍、情绪问题或生理障碍。
《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也阐明,乱伦 (incest) 一旦罪成将被判处监禁不少于10年,以及不超过30年,并处以鞭刑。这情况是当一名男子强暴了一名他无法在任何法律、宗教或习俗下结婚的女性。
《刑事法典》内与强暴有关的条文包括:
|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 354 | 非礼 | 最高10年监禁或鞭打或任何两个刑罚 |
| 355 | 侵犯或使用武力企图羞辱他人,严重挑衅除外 | 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 372 | 利用任何人作为卖淫用途 | 最高15年监禁,另加鞭打及罚款 |
| 375 (a, g) 及 376 | 强暴是指与一名非妻子的女性及未经她允许下进行性行为。法定强暴定义为与16岁以下的女孩进行性行为,无论是否获得其同意 | 最高20年监禁及鞭打 |
| 375A | 任何一名丈夫在婚姻有效期间,与妻子进行性为,而致使其妻子受伤 | 最高5年监禁 |
| 375B | 轮奸 | 介于10年至30年监禁 |
| 376 (2) (d, e) | 未经16以下女孩同意而与其进行性行为,或在与12岁以下的女孩进行性行为,无论是否获得其同意 | 介于10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 |
| 376 (4) | 在强暴时或企图强暴时致死该名女性 | 死刑或介于15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最少10下 |
| 376A 及 376B | 乱伦(与强暴者无法在任何法律、宗教或习俗下结婚的女性发生性行为) | 介于10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 |
| 377A 及377B | 鸡奸(违反自然性行为,即将阴茎插入他人的肛门或口腔的性行为) | 最高20年监禁及鞭打 |
| 377C | 未经对方同意,或使他人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死亡或伤害的情况下,与其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 | 介于5年至20年监禁及鞭打 |
| 377CA | 任何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未经他人同意将任何物体插入他人的阴道或肛门 | 介于5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 |
| 377D | 向他人作出猥亵行为 | 最高2年监禁 |
| 377E | 诱使14岁以下儿童做出猥亵行为 | 介于3年至15年监禁及鞭打 |
| 509 | 企图以语言或手势侮辱他人贞洁 (modesty) | 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S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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