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法律
马来西亚有关网络暴力的法令
《网络安全法案 2025》
《网络安全法案2025》旨在通过规范有害内容,并对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从而促进和加强马来西亚的网络安全。该法案已于2024年在国会通过,并于2025年5月在宪报公布。这项法案预计将在若干关键配套法规通过后正式生效。
以下是《网络安全法案2025》的主要内容:
- 这项法案定义了一些有害内容的类别,包括了儿童性虐待材料、金融欺诈,以及可能导致骚扰,痛苦,恐惧或不安,煽动暴力或恐怖主义,或可能诱使儿童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内容。其中,儿童性虐待材料和金融欺诈内容被定义为优先有害内容。
- 该法案还对应用服务提供商(ASPs)和内容应用服务提供商(CASPs)规定了几项义务,包括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用户接触有害内容的风险、提供报告有害内容的机制、保护儿童用户的网络安全,并建立一种机制确保所有用户无法访问优先有害内容。
- 这项法案设立网络安全委员会,以便向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提供有关网上安全事宜的意见及建议
- 该法案亦规定设立一个仲裁庭,以审查MCMC根据该法案做出的决定。
2024年,公民社会组织曾联合表达对该法案在国会通过的担忧。欲了解详情,请参阅网络安全倡议小组就《刑事法典(修正案)》及《网络安全法案》所撰写的联合备忘录(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The Communications & Multimedia Act 1998)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211 | 不雅、淫秽、虚假、威胁或严重冒犯他人的内容(由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提供)。 | 最高达到10年监禁或1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并且在定罪后继续违法的每一天或一天中的一部分,还可被处以10万令吉的罚款。 |
233 | 不正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传播关于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严重令人反感冒犯他人的内容,意图对任何人进行骚扰、虐待、威胁或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犯罪。 | 最高达到2年监禁或5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并且在定罪后继续违法的每一天,还可被处罚以5千令吉的罚款。 如有关罪行是针对18岁以下的儿童犯下的,犯罪者可被处罚以最高5年监禁或最高达到50万罚款或两者兼施,并且在定罪后继续违法的每一天或一天中的一部分,还可被处以5千令吉的罚款。 凡提供淫亵通讯作商业用途,被定罪的违法者可被判处最高5年监禁或最高1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并可在定罪后继续违法的每一天或一天中的一部分,再被处以1万令吉的罚款。 |
《刑事法典》(Penal Code)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292 | 贩卖、分发或传播任何形式的淫秽物品(出于良好的宗教除外) | 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293 | 向任何20岁以下的人士贩卖、分发或传播任何形式的淫秽物品 | 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294 | 在公共场所做出猥亵行为,包括歌唱、吟诵或说出淫秽歌曲或言语 | 最高3个月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377D | 向他人作出猥亵行为 | 最高2年监禁 |
503、506及507 | 通过伤害他人人身、名誉或财务以威胁有关人士,以企图引起有关人士的恐慌,甚至透过匿名通讯方式进行恐吓 | 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另外,以匿名通讯进行刑事恐吓可被判处2年监禁 |
507A | 跟踪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或手段与他人沟通或尝试沟通)。 | 最高达到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507B | 造成骚扰,苦恼、恐惧或惊慌。 | 最高达到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507C | 对可能感到骚扰、困扰、恐惧或惊慌的人实施上述行为。 | 最高达到1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507D.(1) | 使他人相信将会受到伤害。 | 最高达到1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507D.(2) | 使他人相信将会受到伤害,并导致该人因受挑衅而企图自杀或自杀。 | 最高达到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507E | 发布、传播或提供任何身份信息,以造成骚扰、困扰、恐惧或不安。 | 最高达到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507F | 发布、传播或提供任何身份信息,使他人相信将会受到伤害;或以可能促成对他人或其相关人员造成伤害的方式发布该信息。 | 最高达到1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507G | 相关定义: – 伤害:包括对身体、精神、名誉或财产造成的伤害,包括心理伤害。 – 个人信息:指识别或声称能识别某人的任何信息。 – 相关人员:指与该人有关,其安全或福祉合理上会引起该人关切的任何人。 | 参考第507D, 507E和507F条。 |
509 | 企图以语言或手势侮辱他人贞洁 (modesty) | 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在2024年,公民社会组织曾联合表达对《通讯与多媒体法案1998》及《刑事法典》修订的担忧。欲了解详情,请参阅网络安全倡议小组拟定的联合备忘录(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另外,可点击这里参考SOAC与ECWA倡议小组于2024年12月4日就《通讯与多媒体法案1998(修正案)》发表的文告。
《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5 | 制作、生产、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6下 |
6 | 准备制作、生产或执导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0年监禁及鞭打 |
7 | 在制作、生产、执导儿童性虐待素材时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 | 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5下 |
8 | 交换或售卖任何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不少于3下 |
9 | 向儿童出售或提供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至少5下 |
10 | 获取或拥有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1 | 与儿童有性交流(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 | 不超过3年监禁 |
12 | 性诱导 | 不超过5年监禁和鞭打 |
13 | 性诱导儿童后与其见面 | 不超过10年监禁和鞭打 |
14 | 肢体上性侵儿童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 |
15 | 非肢体上性侵儿童,例如出于性目的而使儿展示自己身体让他人观看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5A | 涉及儿童的性表演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和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 |
15B | 向儿童进行性勒索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监禁 |
16 | 若抵触此法令者为受害儿童所信任的人,刑罚会更严重。儿童所信任的人包括: a) 父母/监护人/亲戚 | 除了罪行的判刑以外,犯罪者将额外面对不超过5年的监禁及不少于2下的鞭打 |
19 | 知情不报——任何不向警方举报或给予任何有关儿童性侵案件资讯者将抵触这项令 | 罚款不超过5千令吉 |
25 | 有关鞭打的条规——任何超过50岁的男性犯罪者 | 鞭打的判刑有效(犯罪者依然需要被鞭打) |
26 | 修复式辅导 (Rehabilitative counselling) | 除了原有刑罚以外,法庭有权利额外谕令犯罪者在扣留期里接受修复式辅导 |
27 | 警方监督 | 当某人触犯此法令,法庭将谕令该人在刑满后介于一至三年期间被警方监督 |
《2001年儿童法令》 (Child Act 2001) 及
《2016年儿童(修订)法令》 (Child (Amendment) Act 2016)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15 | 媒体报道与印刷的限制——任何媒体均不得透露受害儿童的姓名、地址、教育机构、图片或任何导致识别正在进行刑事审讯过程,或这条法令下的儿童的信息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7(2c) | 若一名儿童参与或观察任何具有性意识的活动,无论该活动目的为: i. 色情、淫秽或不雅素材、照片、录影、影片、录像带或表演 ii. 对该名儿童进行性剥削以满足其或他人的性欲 该名儿童将被视为遭受性虐待 | |
27、28和29 | 通知的义务——任何医生、医护人员、家庭成员或托儿服务者在相信有儿童被虐待、忽略、遗弃、暴露或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下,而致使肢体和精绪上受创,则应立即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 | 知情不报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不超过5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
29A | 通知的义务——除了第27、28和29条文提及的人士,任何人士在相信有儿童被虐待、忽略、遗弃、暴露、或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下,而致使肢体和精绪上受创,可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 | 无刑罚 |
31(1) | 残酷虐待儿童 任何儿童监护人 (a) 虐待、忽略、遗弃或将儿童暴露在可能致使其遭受肢体或情绪受创,或疏忽行事而致使儿童遭受肢体或情绪受创 (b) 性侵犯儿童、导致或允许儿童遭受性侵犯 | 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不超过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被判执行良好行为的契约和社区服务 |
32 | 任何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于乞讨或犯罪用途者将受到惩罚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能被判执行行为良好和社区服务 |
33 | 任何在没有合理监督的情况下将孩子独自遗留下来者将受到惩罚 | 坐牢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被判执行社区服务 |
116 | 任何提供有关儿童需要被保护的任何资讯均无需承担诽谤的责任,或被认为违反职业礼节或道德,或就提供此类资讯而被认为偏离职业操守 | 无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