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法律
马来西亚有关网络暴力的法令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The Communications & Multimedia Act 1998)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211 | 禁止冒犯性内容 | 最高1年监禁或罚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若定罪后重犯,则每天或不满一天内追加1千令吉罚款。 |
233 | 不当使用或网络设备或服务 | 最高1年监禁或罚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若定罪后重犯,则每天追加1千令吉罚款。 |
《刑事法典》(Penal Code)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292 | 贩卖、分发或传播任何形式的淫秽物品(出于良好的宗教除外) | 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293 | 向任何20岁以下的人士贩卖、分发或传播任何形式的淫秽物品 | 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294 | 在公共场所做出猥亵行为,包括歌唱、吟诵或说出淫秽歌曲或言语 | 最高3个月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377D | 向他人作出猥亵行为 | 最高2年监禁 |
503、506及507 | 通过伤害他人人身、名誉或财务以威胁有关人士,以企图引起有关人士的恐慌,甚至透过匿名通讯方式进行恐吓 | 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另外,以匿名通讯进行刑事恐吓可被判处2年监禁 |
509 | 企图以语言或手势侮辱他人贞洁 (modesty) | 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5 | 制作、生产、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6下 |
6 | 准备制作、生产或执导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0年监禁及鞭打 |
7 | 在制作、生产、执导儿童性虐待素材时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 | 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5下 |
8 | 交换或售卖任何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不少于3下 |
9 | 向儿童出售或提供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至少5下 |
10 | 获取或拥有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1 | 与儿童有性交流(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 | 不超过3年监禁 |
12 | 性诱导 | 不超过5年监禁和鞭打 |
13 | 性诱导儿童后与其见面 | 不超过10年监禁和鞭打 |
14 | 肢体上性侵儿童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 |
15 | 非肢体上性侵儿童,例如出于性目的而使儿展示自己身体让他人观看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5A | 涉及儿童的性表演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和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 |
15B | 向儿童进行性勒索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监禁 |
16 | 若抵触此法令者为受害儿童所信任的人,刑罚会更严重。儿童所信任的人包括: a) 父母/监护人/亲戚 | 除了罪行的判刑以外,犯罪者将额外面对不超过5年的监禁及不少于2下的鞭打 |
19 | 知情不报——任何不向警方举报或给予任何有关儿童性侵案件资讯者将抵触这项令 | 罚款不超过5千令吉 |
25 | 有关鞭打的条规——任何超过50岁的男性犯罪者 | 鞭打的判刑有效(犯罪者依然需要被鞭打) |
26 | 修复式辅导 (Rehabilitative counselling) | 除了原有刑罚以外,法庭有权利额外谕令犯罪者在扣留期里接受修复式辅导 |
27 | 警方监督 | 当某人触犯此法令,法庭将谕令该人在刑满后介于一至三年期间被警方监督 |
《2001年儿童法令》 (Child Act 2001) 及
《2016年儿童(修订)法令》 (Child (Amendment) Act 2016)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15 | 媒体报道与印刷的限制——任何媒体均不得透露受害儿童的姓名、地址、教育机构、图片或任何导致识别正在进行刑事审讯过程,或这条法令下的儿童的信息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7(2c) | 若一名儿童参与或观察任何具有性意识的活动,无论该活动目的为: i. 色情、淫秽或不雅素材、照片、录影、影片、录像带或表演 ii. 对该名儿童进行性剥削以满足其或他人的性欲 该名儿童将被视为遭受性虐待 | |
27、28和29 | 通知的义务——任何医生、医护人员、家庭成员或托儿服务者在相信有儿童被虐待、忽略、遗弃、暴露或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下,而致使肢体和精绪上受创,则应立即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 | 知情不报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不超过5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
29A | 通知的义务——除了第27、28和29条文提及的人士,任何人士在相信有儿童被虐待、忽略、遗弃、暴露、或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下,而致使肢体和精绪上受创,可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 | 无刑罚 |
31(1) | 残酷虐待儿童 任何儿童监护人 (a) 虐待、忽略、遗弃或将儿童暴露在可能致使其遭受肢体或情绪受创,或疏忽行事而致使儿童遭受肢体或情绪受创 (b) 性侵犯儿童、导致或允许儿童遭受性侵犯 | 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不超过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被判执行良好行为的契约和社区服务 |
32 | 任何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于乞讨或犯罪用途者将受到惩罚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能被判执行行为良好和社区服务 |
33 | 任何在没有合理监督的情况下将孩子独自遗留下来者将受到惩罚 | 坐牢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被判执行社区服务 |
116 | 任何提供有关儿童需要被保护的任何资讯均无需承担诽谤的责任,或被认为违反职业礼节或道德,或就提供此类资讯而被认为偏离职业操守 | 无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