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的法律
马来西亚有关儿童性侵犯的法律
《2001年儿童法令》 (Child Act 2001) 及《2016年儿童(修订)法令》 (Child (Amendment) Act 2016)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15 | 媒体报道与印刷的限制——任何媒体均不得透露受害儿童的姓名、地址、教育机构、图片或任何导致识别正在进行刑事审讯过程,或这条法令下的儿童的信息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27、28及29 | 通知的义务——任何医生、医护人员、家庭成员或托儿服务者在相信有儿童被虐待、忽略、遗弃、暴露或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下,而致使肢体和精绪上受创,则应立即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 | 知情不报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不超过5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
29A | 通知的义务——除了第27、28和29条文提及的人士,任何人士在相信有儿童被虐待、忽略、遗弃、暴露、或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下,而致使肢体和精绪上受创,可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 | 无刑罚 |
31(1) | 残酷虐待儿童 任何儿童监护人 (a) 虐待、忽略、遗弃或将儿童暴露在可能致使其遭受肢体或情绪受创,或疏忽行事而致使儿童遭受肢体或情绪受创 (b) 性侵犯儿童、导致或允许儿童遭受性侵犯 | 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不超过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被判执行良好行为的契约和社区服务 |
32 | 任何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于乞讨或犯罪用途者将受到惩罚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能被判执行行为良好和社区服务 |
33 | 任何在没有合理监督的情况下将孩子独自遗留下来者将受到惩罚 | 坐牢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另外,可被判执行社区服务 |
116 | 任何提供有关儿童需要被保护的任何资讯均无需承担诽谤的责任,或被认为违反职业礼节或道德,或就提供此类资讯而被认为偏离职业操守 | 无刑罚 |
《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5 | 制作、生产、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6下 |
6 | 准备制作、生产或执导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0年监禁及鞭打 |
7 | 在制作、生产、执导儿童性虐待素材时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 | 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5下 |
8 | 交换或售卖任何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不少于3下 |
9 | 向儿童出售或提供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至少5下 |
10 | 获取或拥有儿童性虐待素材 | 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1 | 与儿童有性交流(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 | 不超过3年监禁 |
12 | 性诱导 | 不超过5年监禁和鞭打 |
13 | 性诱导儿童后与其见面 | 不超过10年监禁和鞭打 |
14 | 肢体上性侵儿童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 |
15 | 非肢体上性侵儿童,例如出于性目的而使儿展示自己身体让他人观看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
15A | 涉及儿童的性表演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和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 |
15B | 向儿童进行性勒索 | 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监禁 |
16 | 若抵触此法令者为受害儿童所信任的人,刑罚会更严重。儿童所信任的人包括: a) 父母/监护人/亲戚 b) 托儿工作者 (babysitter) c) 老师/教授/舍监 d) 医疗服务者 e) 教练 f) 公务员 | 除了罪行的判刑以外,犯罪者将额外面对不超过5年的监禁及不少于2下的鞭打 |
19 | 知情不报——任何不向警方举报或给予任何有关儿童性侵案件资讯者将抵触这项令 | 罚款不超过5千令吉 |
25 | 有关鞭打的条规——任何超过50岁的男性犯罪者 | 鞭打的判刑有效(犯罪者依然需要被鞭打) |
26 | 修复式辅导 (Rehabilitative counselling) | 除了原有刑罚以外,法庭有权利额外谕令犯罪者在扣留期里接受修复式辅导 |
27 | 警方监督 | 当某人触犯此法令,法庭将谕令该人在刑满后介于一至三年期间被警方监督 |
《刑事法典》(Penal Code)
条文 | 刑罪 | 刑罚 |
354 | 非礼 | 最高10年监禁或鞭打或任何两个刑罚 |
355 | 侵犯或使用武力企图羞辱他人,严重挑衅除外 | 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372 | 利用任何人作为卖淫用途 | 最高15年监禁,另加鞭打及罚款 |
375 (a, g) 及376 | 强奸(与非妻子的女性及未经她的同意下与她发生性行为)及法定强奸(无论获得同意与否与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 | 最高20年监禁和鞭打 |
375B | 轮奸 | 介于10年至30年监禁 |
376 (2) (d, e) | 法定强奸(与未获得同意的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得到同意和未获得同意下与12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 | 介于10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 |
376 (4) | 在强暴或企图强暴时致死该名女性 | 死刑或介于15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最少10下 |
376A 及 376B | 乱伦(与强暴者无法在任何法律、宗教或习俗下结婚的女性发生性行为) | 介于10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 |
377A 及377B | 鸡奸(违反自然性行为,即将阴茎插入他人的肛门或口腔的性行为) | 监禁最高20年及鞭打 |
377C | 未经对方同意,或使他人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死亡或伤害的情况下,与其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 | 介于5年至20年监禁及鞭打 |
377CA | 未经同意将任何物体插入阴道或肛门进行性关系 | 介于5年至30年监禁及鞭打 |
377D | 向他人作出猥亵行为 | 最高2年监禁 |
377E | 诱使14岁以下儿童做出猥亵行为 | 介于3年至15年监禁及鞭打 |
509 | 企图以语言或手势侮辱他人贞洁 (modesty) | 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Evidence of Child Witness Act 2007) 及
其相关修订
《2007年儿童证人供词法案》(ECWA)旨在保护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证人的儿童(任何18岁以下者),确保他们在提供证词时不会感受到过多的压力或遭受创伤。该法案自2017年通过以来,已于2023年和202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以下是 ECWA 目前保护儿童证人(特别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主要方式:
- 儿童证人可以使用屏幕避免看到被告、视频直播或录像、或通过特别听证会,提供证据
- 对儿童证人的审问或询问也可以通过中间人进行,以促进儿童与法庭之间的沟通
- 在法庭审讯过程中,法官可以阻止向儿童提出不适当的问题(例如具有误导性、侮辱性、重复性的问题)
- 当儿童作证时,法官也可以不穿正式服装,以营造更加友好和非正式的氛围
- 儿童证人作证时可以由成年人陪同,只要该成年人不干扰法庭审讯过程
- 在审前个案管理阶段,法院可以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特殊需求(包括任何身心障碍情况),对儿童证人的作证方式做出特殊要求。在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案件中,这项措施是强制性的。
欲了解跟多有关刑事司法程序的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法庭生存指南》。